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发布院部:财务处发布时间:14.06.19

  日前,我校参照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差旅费相关政策作了调整。为便于各院系部门的执行,我处参照《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不可照搬到其他单位。

二、差旅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学校所在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校区间公务活动除外)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明确规定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以及在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住宿费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利用居住的饭店发生的洗衣费、餐费、电话费以及损坏房间设施赔偿损失费用不包含在房租费用中,不得报销。

四、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是否一定要住出差定点饭店?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党政机关会议和出差定点饭店。这里讲的是原则上应入住,对于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区或所住饭店房价低于规定住宿费标准的,也可以入住。

五、伙食补助费报销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自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给予伙食补助费;自行用餐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且由其出具收取证明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费。

  同时要求,出差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用餐发票或交纳伙食费证明。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据实报销,因为伙食补助费实行的是包干制,提供用餐票据或证明目的是证实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是自行用餐的,只是在报销时出示并在差旅费报销单说明事项中注明就行,不作为报销附件。所提供用餐票据或证明应是出差目的地或前往目的地途中取得的。

六、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是多少?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镇江市外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在镇江市内辖市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的50%,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七、市内交通费报销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且收取相关凭证的,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同时要求,出差人员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应提供乘坐交通工具证明或交通费交费凭证。这里所说的证明或交费凭证,只是在报销时出示并在差旅费报销单说明事项中注明就行,不作为报销附件。

  考虑当天往返、提高办事效率、携带资料较多或较贵重,我校提出原则上不报销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报销出租车费时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外地出租车票不得单独报销。这里讲的是原则上不报销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对于当天往返、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了住宿费和出差天数,可以报销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对于资料较多或较贵重不宜邮递或快递时可租车承运,报销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对于交通不便地区,可以报销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此处报销出租车费时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是指本次出差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而不是乘坐出租车的当天或其中几天。

八、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是多少?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职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标准为:镇江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镇江市辖市内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九、在报销时间、结算上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职员工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镇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若无公务卡,请尽快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

十、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什么为凭据?

  答: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如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也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学校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及报销审批单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一、参加会议、培训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职员工离开学校所在市区范围参加会议、培训,如果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如何区分会议和培训期间食宿费是否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主要看会议通知,通知上是否明确食宿费自理。

十二、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工作外派等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组织安排到学校所在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工作外派等教职员工,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原单位不予报销。

  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哪些属于实习、挂职锻炼,哪些人属于专项工作外派,应由单位组织部门认定或由单位负责人认定。

十三、如何收取和处理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

  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接待单位收取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按《镇江市市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开具财政票据。各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代收伙食费”、“代收交通费”项目,结算收取的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其收取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分别冲减单位接待中发生的伙食费和交通费支出。

十四、工居两地上下班可否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涉及上下班交通情况的,不适用于本办法。即教职员工工作地与居住地上下班途中、负责接送上下班的驾驶员等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五、各单位加强差旅费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第四条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出差和报销审批制度。在出差审批环节,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在出差费报销环节,院系和部门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一律不予报销,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在预算管理环节,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强化经费预算约束,对超经费预算的,财政一律不予追加。

十六、关于使用新的差旅费报销单

  自2014年5月13日(含)之后发生的差旅费,目前还未报销的差旅费,启用新的差旅费报销单,并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5月13日之前发生的差旅费,目前还未报销的差旅费,启用新的差旅费报销单,并执行镇江市旧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镇财行(20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