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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教师“服务社会成果”奖励的通知

发布院部:科技处、职业高等教育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发布时间:14.06.27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镇高专〔2012〕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我校教师“服务社会成果”评选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的服务社会项目须是我校在职教师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实施,并在2013年01月至2014年6月之间完成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下列各类所列内容,如不齐全,将不在奖励范围)
1、“四技”服务类材料可包括:
(1)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申报表;
(2)产学研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复印件);
(3)项目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4)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 合作单位支付的科技合作费用凭证和校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2、讲座、培训、报告类材料可包括:
(1)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申报表;
(2)组织方的邀请(信)函、讲座通知(复印件);
(3)讲座、报告、培训实施的讲稿(PPT);
(4)会场场景影像、会议报道等材料。
3、创业类材料可包括:
(1)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申报表;
(2)注册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计划、为教学实训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
申报材料一份,并请按以上顺序用A4纸平装订,不另加封面。
三、申报程序
由项目合作企事业单位和合作教师所在院系、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须经服务合作单位及所在系部、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推荐申报。
四、受理时间与其他
受理时间:2014年7月2日,逾期恕不受理,申报材料(附申报表和项目简介电子版)有各院系、部门集中送至镇江高专科技与产业处,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份。
注:《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镇高专〔2012〕118号)将与2014年6月30日终止,新的办法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另行制定。
联系人:李爱东;联系电话:0511-88962959

科技产业处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申报表(2014.6.26.).doc
镇江高专教师服务社会成果奖励办法(试行).doc
教师服务社会成果奖评审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