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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zjgz发布时间:15.05.16阅读次数:21169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选修课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优化课程结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质量,使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设置与学分

      1. 公共选修课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教学改革方向,结合学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

      2. 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体育艺术类三大类。

      3. 每门公共选修课教学时数均为18学时,计1学分。

      4.公共选修课不得免修。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公选课学分方可毕业。

    二、课程遴选与开设

     1. 学校将本着“学科交叉与文理渗透、拓宽知识面、把握学科前沿和发展动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原则对公共选修课程进行遴选。

    2. 鼓励开设新兴学科与学科交叉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自然科技类课程,避免与必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重复开设,控制闲暇课程,不开设单纯娱乐性的课程。

    3. 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单独的实践环节,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不得重复开设。

    4. 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学生评教和专家评课达到学校合格及以上标准;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备(课程简介、较完善的课程教学设计、任课教师自行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教学资料等)。

    5. 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师本人申报,填写《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公选课开课申请表》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原则上教师申报的公选课为自己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内容,对跨专业的课程,教师应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经系部讨论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评审后通知系部。

   6. 教务处每年春季组织下学年公共选修课的申报工作。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不应超过两门。

   7. 公共选修课申报获批后,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告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

   三、选课原则与程序

   1.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修读公共选修课程。

   2. 学生应在各大类公选课程中均衡选课。

   3. 与本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选修课程,学生不得选修,否则学校不承认该门选修课学分。

   4.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为每位学生提供与公选课规定学分相应的选修机会,且学生每学期须按学校要求选修公选课的门数。在此基础上,如因公选课程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改)选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多选公选课程,则需按学校重修管理规定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 每学期第三周为学生网上选课周。选课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学生阅读选课指南,了解相关课程信息(第二周)——学生网上选课(第三周)——课程调整和补选(第四周)。学生选课将逐步实现试听选课制。

   6. 公共选修课一般需选课人数在20人以上,方可开课。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选课结果和补选通告。

   四、教学管理与考核

    1. 每学期第七周开始,公共选修课开课,每周2课时,至第十五周结束。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下午第七、八节和晚上第九、十节课进行。

    2. 选修课必须严格考勤。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如果公选课与校外考证、校内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冲突的,应坚持公选课优先原则。

    3.开课教师要根据教学需要,明确说明该课程是否配备教材。若课程确需教材,可通过教材科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开课教师强行向学生兜售教材,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4. 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应对出勤、作业、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测验等综合评定产生,一般不以期终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定依据。

   5.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 擅自更改已选修课程者;
  • 选课后未参加课程考核者;
  • 缺课达1/3以上学时者。

    6.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选或改选。

    7.开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系统。同时,应将打印并签字的纸质成绩单,分送教务处、开课教师所在系部存档。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试卷由开课教师所在系部装订保管。

   五、课程建设与评价

    1. 公选课课程建设由课程权所属系部负责。相关系部要制订好公选课建设规划,重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教学大纲、教材、课件、教案等教学文件建设,完善课程考核方式,不断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

    2. 将公选课纳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3. 系部要加强对本系公选课教师上课情况的督促检查。教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公选课授课情况进行听课检查,及时了解公选课的教学情况,并将学生和专家对公选课授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开课教师,限期整改。

   4. 建立公共选修课信息员制度。教务处将在每个公选课教学班内选派1—2名学生担任教学信息员,教务处将不定期召开公选课信息员座谈会,及时了解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六、教师工作量核算

    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核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0年4月1日